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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立法取向上很容易忽略"二元结构"中可能存在的"中间结构"、"中间机制"或"转化形态"。
从对哲学与伦理学有着重大影响方面而言,边沁所提出的功利性主义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部分,也正因如此,边沁在法律学说上的重要贡献受到的遮蔽,[12]掩盖了边沁在法学领域的光芒。而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相比,要求词句更加准确、具体而容易看懂,不能模糊不清,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加入个体的价值考量标准。
罗素原子论的提出与罗素的外在关系说有密切的关系,罗素外在关系说的基本含义是:关系具有一种不以它的关系项为转移的实在性,关系并没有进入关系项的定义之中。如此一来,所有的法律制度均以规则的形式清晰地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中。siginficance)与指称(referent。(一)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观 在西方多数国家,通常将分析哲学与语言哲学的创始人的头衔加戴于19世纪的德国人弗雷格头上。各类型的社会情境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要的差别并非昭然若揭。
哈特正是受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说的启发,提出了他的法律规则说命题。[24] 为了使法律清晰明了,哈特对分析法学的实证主义传统进行了超越。对法律的规范经济分析来讲,效率是目的,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
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以及马歇尔(AlfredMarshall)等新古典主义学者。[20]经济政策包含着对不同体制的选择,而这些社会体制是由法律规定的,或依赖于法律。物品的交换过程,事实是衡量这些权利大小的契约谈判过程。意识形态既被看作是一种规范制度,又被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由它支配、解释信念并赋予合法性。
制度经济学在最直观的意义上把法律范畴引入经济学中,从而编织了法庭与市场这两个不同空间相互联系的纽带-交易。归纳科斯以来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极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制度均衡不是永恒的,也并不意味着此时的制度最佳。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主要骨架。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用经济概念加以分析。宪法秩序就是第一类制度。
毫无疑问,以上每一种因素都对经济增长有明显作用。它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或由有关各方共同制定,具有强制力。公共选择分析就是用经济方法研究非经济问题的成功尝试。制度是人类主体内在的文化结构模式,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是最早的制度形式。
法律经济学直接源于美国的新制度经济学或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有时候凡是动的不是静的东西、或是讲程序不讲商品、或是讲活动不讲感觉、讲管理不讲平衡、讲控制不讲放任的东西,似乎就是制度经济学……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交易这一概念从服从于生产活动的先生产后交换这一从属地位,上升到与生产概念等量齐观的重要地位。它们出现于群体内部,这些群体有着相同的生活模式,因而最后都沿相同的路线习惯性地行动和思维。
所以,一定的制度和规则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就会被新制度所取代。正是物品中的权利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术语老并不意味着该传统没有生命力、垂死或过时,它只是指持续的、集中关注制度问题的较为悠久的传统。……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摘要:作为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最重要发展的法律经济学,渊源于制度经济学。信息充分与否是衡量交易成本大小的一个重要尺度。
他们认为个人不能脱离一种特定的文化而存在,制度和文化对人类行为的影响起着很大的作用,只有在这种独特的文化整体中,才产生了信念、价值和个人行动,并被赋予意义。贝克尔的历史性贡献在于他把传统上属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社会生物学、人口学、教育学等其他人文学科研究的课题统统纳入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大大开拓了经济学、法学的视野。
与早期制度经济学反对古典经济理论的法律经济分析倾向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及相关的公共选择和产权经济理论是在全面继承和发展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从现代经济学的全新视角去分析法律制度,这与早期制度经济学相比,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转折。以卡拉布雷西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还主张用文化整体的观点来理解经济,反对使用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这一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
[17] 三、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 术语新制度经济学(NIE)出自奥立弗。国家本身就是社会阶级之间相互妥协的累积过程,每个阶级都企图单独控制隐含在私有制社会中的因素。
[15]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0-11页。它是源于意识形态的习俗和伦理道德原则,是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的基础。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不是指制度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指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取代原有制度或对一种更有效的制度的生产过程,是制度主体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这样,康芒斯就从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学解释出发,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带有浓厚法律色彩的交易。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科斯定理|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也是经济学界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是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界最重要的发展。凡勃伦用本能理智来解释人类经济活动,把生物进化规律移植于人类社会,企图说明社会经济制度只有量的无限逐渐演进而且不可预期。
注释: [1][2]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 1962年版,第87页,第107页。根据这个宽泛的定义,经济学是可以用来研究懂得法律或操作法律的所有人的行为的合适工具。
科斯定理的第二律(亦称科斯反定理)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他们认为只有把现代经济生活当作一个整体观察时,才能更清楚地了解它。
物质商品的交换实质上是这些物品所有者之间的一组权利交换。总之,有这样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法律经济学不仅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正在改变着许多传统法学家、法律专业学生、律师、法官和政府官员的行动哲学。然而,现实的世界并非是拥有完备信息的世界,当事人为完成一笔交易必然不断地出入市场,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相对价值,需要就交易的细节进行谈判、协商、检验、签约,甚至要承担违约损失等,市场的交易是要付出代价的。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个人和组织习俗、惯例的演化是康芒斯研究的关键内容。制度系统有助于配给经济利益和经济负担,如果配给成功的话,就能产生一种切实可行的相互性,即使达不到和谐,也没有了冲突。
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的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
马克思的经济分析强调了不同阶级利益矛盾以及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及法律制度的革命道路,而制度经济学的经济分析则以人类选择制度的理性这一基本假设为出发点,强调了对有缺陷的制度进行改革的渐进性。凡勃伦对社会和法律规则的讨论强调习惯性规则及未预期过程,而康芒斯主要考虑司法和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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